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拖欠员工工资拒绝出庭诉讼 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支付
来源: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 作者: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 时间:2015-02-12
日前,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,起诉讨薪的员工卢某获法院支持。
据了解,卢某于去年10月31日受该公司雇请到河池市某公司经营的咖啡厅做厨房切配员工作,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2700元。自去年12月至今年1月 8日,该公司共拖欠卢某工资2656.45元。由于该公司拒付工资,卢某起诉至法院,要求判令该公司支付原告工资2656.45元;诉讼费由该公司承担。
金城江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,该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,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。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不作出答辩,视为其已放弃质证、抗辩等诉讼权利。
法院认为,根据有关法律规定,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,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,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,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,故本案应按普通民事纠纷处理;被告尚欠原告卢某劳动报酬2656.45元未付,有被告公司出具的相应证明为证,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,被告公司作为债务人应当清偿债务,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该劳动报酬,符合法律规定,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给卢某劳动报酬 2656.45元。